关于调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2] 57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方便本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药,进一步完善本市门诊特殊病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理本市门诊特殊病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从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A类、专科、中医、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2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治疗。
二、提供特殊病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为符合要求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门诊特殊病备案,完整、准确上传备案信息。鼓励定点医疗机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优化院内备案流程,留存符合要求的电子化备案信息。
三、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备案权限的开通及备案信息的核查确认工作,加强监管,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备案工作合规。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申报的特殊病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结算。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8日